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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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補助、委託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職業訓練,及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費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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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補助、委託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職業訓練,及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費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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