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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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將轄區內輔導按摩業及取締非視覺功能障礙者而從事按摩業之執行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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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將轄區內輔導按摩業及取締非視覺功能障礙者而從事按摩業之執行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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