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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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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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清楚這部分的法律規定及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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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