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按摩:指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 二、理療按摩:指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舒緩病痛或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三、按摩業者: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