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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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業者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變更執業場所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執業許可證。 按摩業者變更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執業時,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向新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按摩執業許可證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並繳回原按摩執業許可證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新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可發證時,應副知按摩業者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未繳回原按摩執業許可證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者,應廢止其原執業許可證。 按摩業者死亡,原發執業許可證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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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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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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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