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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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後,始得執業: 一、國民身分證及依本法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按摩技術士證。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修習理療按摩相關專業技術領得之證書,或參加政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理療按摩專業訓練領得之證書。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證明。 五、本人三個月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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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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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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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