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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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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單位得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 一、承辦研習職類之術科試務辦理單位。 二、研習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編 (修) 訂及學、術科命題委員服務單位。三、研習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之單位。 四、設有與研習職類相同或相關科別之職訓機構或學校。 五、具有與研習職類相同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六、與研習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七、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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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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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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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第 7 條規定:「下列單位得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 一、承辦研習職類之術科試務辦理單位。 二、研習職類之技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