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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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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 一、專科學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職為事業機構之技術人員、高中 (職) 以上學校之教師或職訓機構之訓練師,並從事與研習職類相關工作達八年以上者。 二、專科學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職為事業機構之課長、工程師或相當職位以上、職訓機構擔任科主任 (股長) 以上職位或教育單位擔任講師或科主任以上職位,並從事與研習職類相關工作達三年以上者。 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研習職類技能檢定規範編修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委員。 四、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具有相當學經歷之專家或主管 (辦) 人員。 五、取得研習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曾擔任相關工作達十年以上者。在教授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者,不得參加前項研習會。 依第一項資格條件遴選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之人員應以涵蓋事業機構、職訓機構、教育單位及政府單位等方面人員為原則。 情形特殊之職類,其資格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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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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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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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第 8 條規定:「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 一、專科學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職為事業機構之技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