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長助理及技術顧問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參與評分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及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大會參考。 九、兼任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之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任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對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此法條明確列出了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的職責,包括試題命製、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的擬訂與指導、裁判長助理及技術顧問人選的推薦、成績評定、設備借用、協助情商贊助單位等。這些任務都需要裁判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在此法規下,裁判長的職責包含了許多專業領域的工作內容,涉及到技能競賽的各個方面,需要具備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舉個例子,裁判長負責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的成績,這需要具備專業的評分能力和全面的了解競賽規則。 另外,裁判長還要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的訓練材料、裝備及生活費等。這顯示裁判長需要在資源管理、協調安排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和能力。 總的來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所規定的裁判長職責頗為詳細,要求裁判長在技術、管理、協調等各方面都具備相應的能力和專業知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