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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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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之甄選,由單位推派或自薦。 前項之單位係指下列之一: 一、參賽選手之提名單位。 二、設有與技能競賽職類相同或相關科系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 三、具有與技能競賽職類相同或相關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四、與技能競賽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五、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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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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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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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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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規定:「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之甄選,由單位推派或自薦。 前項之單位係指下列之一: 一、參賽選手之提名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