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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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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參考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參與評分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大會參考。 九、兼任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任我國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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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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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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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