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第一款指出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這表示在不同級別的技能競賽中,裁判的人數會有所不同。 2. 第二款指出裁判長有權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以協助競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這表示裁判長可以根據職類需要推薦助理或顧問人員。 3. 第三款表示裁判、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根據競賽實際需要,可以增聘人員。 參考資料: -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最新相關技能競賽活動規則及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