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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
  2. 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協助競賽事務或機具設備維護。
  3. 前二項之裁判、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得視競賽實際需要增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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