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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之: 一、對參加技能競賽人員之資格,因故意重大過失審查不實者。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事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三、辦理技能競賽收取規費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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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9條的規定,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委託:一、對參加技能競賽人員之資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者。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事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三、辦理技能競賽收取規費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舉例來說,如果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的單位未按照要求對參賽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或者收取了不正當的費用,或者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給其他單位,或者違反了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都有可能被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其委託。這些情形都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並且是為了確保技能競賽的公平、正確及合法進行而設立的。 參考資料: -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 - 相關法令及規定的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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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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