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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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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技能競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技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