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 1.技能競賽應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
- 2.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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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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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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