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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其各職類報名未達六人或六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2. 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為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3. 前二項各職類暫停辦理競賽之規定人數或組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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