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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能競賽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技能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三、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四、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四年舉辦一次。 五、亞洲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六、其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辦理。
  2. 前項各款所定之技能競賽因故停辦者,應公告之。
  3. 第一項技能競賽於競賽前,應成立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負責處理競賽事務及執行競賽規則等各項事務。
  4.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得成立籌備會,負責經費籌措與運用、國手培訓及組團參賽等各項事務。
  5. 前項籌備會之組成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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