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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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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能競賽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技能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三、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四、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四年舉辦一次。 五、亞洲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六、其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辦理。
  2. 2.前項各款所定之技能競賽因故停辦者,應公告之。
  3. 3.第一項技能競賽於競賽前,應成立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負責處理競賽事務及執行競賽規則等各項事務。
  4. 4.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得成立籌備會,負責經費籌措與運用、國手培訓及組團參賽等各項事務。
  5. 5.前項籌備會之組成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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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技能競賽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技能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