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以下簡稱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任期,以競賽舉辦期間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