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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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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裁判長(以下簡稱全國裁判長),應具備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從事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從事相關工作八年以上。 三、取得相關職類甲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相關工作八年以上。 四、取得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相關工作十年以上。 五、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獎項二次以上。 六、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四次以上。 七、訓練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牌四次以上。 八、大專校院以上畢業,從事相關工作十二年以上,並在專業領域有具體事蹟。 九、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技能競賽裁判四次以上。
  2. 2.全國裁判長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遴選具備前項資格者聘任之;其能以英語溝通者優先遴選。
  3. 3.全國裁判長應推薦具備第一項資格之人員擔任全國副裁判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通過後聘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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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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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裁判長(以下簡稱全國裁判長),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