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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12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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