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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1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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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1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時,以免費為原則,不得向求職者或雇主收取任何費用。然而,如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時,得向雇主收取相關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招考人才,該機構可以向該公司收取相關的招聘費用,但對求職者則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這符合就業服務法第13條的規定,並且保障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免費為原則的做法。

立法沿革 2

(0810417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立法理由一、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辦理甄試所需費用支出龐大,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規定該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0901221 全文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417 制定)

一、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辦理甄試所需費用支出龐大,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規定該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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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