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1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時,以免費為原則,不得向求職者或雇主收取任何費用。然而,如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時,得向雇主收取相關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招考人才,該機構可以向該公司收取相關的招聘費用,但對求職者則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這符合就業服務法第13條的規定,並且保障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免費為原則的做法。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立法理由一、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辦理甄試所需費用支出龐大,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規定該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辦理甄試所需費用支出龐大,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規定該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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