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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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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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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
法令
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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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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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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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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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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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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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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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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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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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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