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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14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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