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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與表揚。
立法理由為獎勵及表揚對國民就業有卓著績效或貢獻者,爰作此規定。
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及表揚。 前項獎勵及表揚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爰增列第二項授權規定。
為獎勵及表揚對國民就業有卓著績效或貢獻者,爰作此規定。
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爰增列第二項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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