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供就業諮詢開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提供多項服務,包括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等,並且需要將這些服務的內容做成紀錄。就業諮詢、職業輔導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前述內容,就業服務法第17條規定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提供的服務項目,並且需要做成紀錄。 參考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17條及相關法規中,提到了對求職人應提供的服務項目,並沒有具體的案例適用於此法條。因此,根據最新相關法規,尚無具體範例可提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立法理由為促進國民適性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諮詢。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達到人盡其才、才盡其力、適才適所的願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予以明定及做成紀錄,供評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之用,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為促進國民適性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諮詢。
本條未修正。
為達到人盡其才、才盡其力、適才適所的願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予以明定及做成紀錄,供評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之用,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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