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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18 條(學生職業輔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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