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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19 條(對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之輔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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