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19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推介缺乏工作知能的求職人參加職業訓練,並協助推介訓練結束後的求職人就業。根據法條所述,在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以及職業諮詢方面提供協助的情況下,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職業訓練或協助就業,應符合該法第 19 條的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立法理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未具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推介就業,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減少國民失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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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未具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推介就業,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減少國民失業。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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