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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20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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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就業保險法第20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內容,提到被保險人需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方可請領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第20條第1 項也規定了類似的規定。在上訴案例中也提到被保險人未參加就業保險即不得以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身分申請就業給付及安排職業訓練,僅得辦理求職登記及推介就業等情,這也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0條的精神。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10417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失業保險實施後,對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失業保險之實施,推介申請失業給付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以降低失業給付支出。

(0901221 全文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配合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1021210 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417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失業保險之實施,推介申請失業給付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以降低失業給付支出。

(0901221 全文修正)

配合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1021210 修正)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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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