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第20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內容,提到被保險人需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方可請領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第20條第1 項也規定了類似的規定。在上訴案例中也提到被保險人未參加就業保險即不得以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身分申請就業給付及安排職業訓練,僅得辦理求職登記及推介就業等情,這也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0條的精神。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失業保險實施後,對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失業保險之實施,推介申請失業給付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以降低失業給付支出。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配合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失業保險之實施,推介申請失業給付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以降低失業給付支出。
配合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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