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七條,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外,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 年一月二十八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一七八八號函,以及前述法規相關案例。
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立法理由就業服務涉及社會、經濟、教育等層面,並關係勞資雙方權益,美、日、西德、韓國等均設置諮詢組織,以促進國民就業。爰參考各國成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
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依國際勞工公約1964年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之諮商就業服務政策。爰參考該公約,以確保勞工意見能充分表達,並加強勞方參與權益,以及平衡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意見,爰增訂其成員代表比例。 二、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形式歧視公約」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成員代表性別比例之規定。
就業服務涉及社會、經濟、教育等層面,並關係勞資雙方權益,美、日、西德、韓國等均設置諮詢組織,以促進國民就業。爰參考各國成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
本條未修正。
一、依國際勞工公約1964年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之諮商就業服務政策。爰參考該公約,以確保勞工意見能充分表達,並加強勞方參與權益,以及平衡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意見,爰增訂其成員代表比例。 二、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形式歧視公約」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成員代表性別比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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