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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7遴聘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諮詢代表及人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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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2.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七條,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外,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 年一月二十八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一七八八號函,以及前述法規相關案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10417 制定)

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立法理由就業服務涉及社會、經濟、教育等層面,並關係勞資雙方權益,美、日、西德、韓國等均設置諮詢組織,以促進國民就業。爰參考各國成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

(0901221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40602 修正)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依國際勞工公約1964年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之諮商就業服務政策。爰參考該公約,以確保勞工意見能充分表達,並加強勞方參與權益,以及平衡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意見,爰增訂其成員代表比例。   二、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形式歧視公約」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成員代表性別比例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417 制定)

就業服務涉及社會、經濟、教育等層面,並關係勞資雙方權益,美、日、西德、韓國等均設置諮詢組織,以促進國民就業。爰參考各國成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40602 修正)

一、依國際勞工公約1964年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之諮商就業服務政策。爰參考該公約,以確保勞工意見能充分表達,並加強勞方參與權益,以及平衡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意見,爰增訂其成員代表比例。   二、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形式歧視公約」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成員代表性別比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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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