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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7 條(遴聘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諮詢代表及人員比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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