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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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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或求職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之求才或求職申請表件,經發現有記載不實、記載不全或違反法令時,應通知其補正。
  2. 2.申請人不為前項之補正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拒絕受理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五條的第一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或求職人提出的求才或求職申請表件,如發現有記載不實、不全或違反法令的情況,必須通知其補正。如果申請人不進行補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權拒絕受理其申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申請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止不實或不合法的資料進入就業服務系統。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需查閱法規官方網站以確保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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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或求職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之求才或求職申請表件,經發現有記載不實、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