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就業諮詢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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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視接受諮詢者之生理、心理狀況及學歷、經歷等條件,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並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就其職業能力及意願,給予適當之就業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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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可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該考慮接受諮詢者的生理、心理狀況以及學歷、經歷等條件,並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則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根據其職業能力和意願給予適當的就業建議和協助。 依據該項條文,《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內容,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該考慮接受諮詢者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學歷、經歷等條件,並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則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根據其職業能力和意願給予適當的就業建議和協助。根據施行細則的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該以全面性的方針來幫助求職者,特別是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建議和協助更加重要。
- 第十七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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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