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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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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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根據參考資料,勞動部有權指派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職,並根據業務需要調兼工作人員。例如,根據勞動部網站公告,指定部門人員兼任執行秘書職務,在必要時調兼其他工作人員以應對業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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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