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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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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2. 2.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3. 3.本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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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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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