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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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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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若本基金在年度決算中有盈餘的情況,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判決書內容,法院在判決中提及了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的相關規定,這也反映了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有關分配盈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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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