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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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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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7條規定,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根據財政部公報第40卷2040期6412-6413頁的相關規定,結束時的存權益應解繳國庫。例如,若基金結束時有剩餘資金,則應根據相關規定解繳國庫,以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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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