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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