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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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應在下列場所從事演藝工作: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公園。 二、國際觀光旅館。 三、風景區及觀光遊憩區。 四、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專案審查適合演出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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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中得知,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時,應在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公園、國際觀光旅館、風景區及觀光遊憩區、或經教育部審查適合演出的場所進行工作。這些場所的選定需符合相關的法規和審查標準,以確保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外國歌手被雇主邀請來台灣演出,在演出場地的選擇上就需符合上述的法條規定。例如在學校、公園或者是經過教育部審查適合進行演出的場所進行演出,以確保其工作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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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