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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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一、核准設立及經營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工作內容、工作報酬、休假及保險等事項。 三、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 四、演出活動企劃書。 五、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受聘僱外國人所屬國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函或證明函。 六、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照片二張。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一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本部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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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明文規定了雇主在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時應該檢具的文件,包括核准設立及經營之證明文件影本、聘僱契約書影本、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演出活動企劃書、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受聘僱外國人所屬國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函或證明函、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照片二張,以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如果所檢具的文件不齊全,本部會限期要求補正,而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針對本條第一項,其中提到的各類文件因應該不同的職業,可以是合資格的外國勞工所需之資格證明,也可以是出售演出許可證明。此外,也有可能是演出場地使用的營業批准證明或演出活動的合約。這些文件的具體要求應該由本部依據相關法規予以明確指定。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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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