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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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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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需副知多個相關機關和受聘僱的外國人。另外,受聘僱的外國人在辦理來華簽證時,也需要檢具聘僱許可文件。根據參考資料《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本條規定了在辦理聘僱許可時需要副知的相關機關,並且強調受聘僱的外國人在辦理簽證時需要檢具聘僱許可文件的要求。
- 核名詞
- 國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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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