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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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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律之規定而為解釋: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在這個條款中,關於外國人工作許可的期限及展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演員的工作許可期間為三年,並且因為工作需要,雇主希望展延其工作許可,則可以提出申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 參考來源:我們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政府法規資料庫中最新修訂的法規文件,例如行政院文官法網站或相關主管機關的官方網站上所公布的相關法令文件。

  • 工作許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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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依本辦法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雇主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