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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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 一、原聘僱許可文件。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 四、演出活動企劃書。 五、受聘僱外國人在華期間納稅證明。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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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