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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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