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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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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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