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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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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 七、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 八、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提供。 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十、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十一、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失業認定等事項。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就業服務或促進就業事項。 十三、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2.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將前項所定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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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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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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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3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