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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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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
  2. 2.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職稱及官、職等,由主管機關另以編制表定之。
  3. 3.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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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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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4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