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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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 一、勞動力。 二、失業率。 三、廠商家數。 四、學校數。 五、業務量。 六、業務績效。 七、交通狀況。 八、區域發展需要。 九、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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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 一、勞動力。 二、失業率。 三、廠商家數。 四、學校數。 五、業務量。 六、業務績效。 七、交通狀況。 八、區域發展需要。 九、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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