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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進用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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