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其勞動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用人機關 (團體) 與進用人員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準則,訂定書面之定期契約。但中小企業人力協助進用人員,由申請工作計畫之中小企業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特定性定期契約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前項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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