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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其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未能符合參加勞工保險規定者,由用人機關 (團體) 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二項保險費除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外,其餘保險費由本條例所需經費中支應。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用人機關 (團體)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期滿後,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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