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推介者,其推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規定。 用人機關 (團體) 之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 依本條例進用失業者,應考量各縣市失業人口比例,並優先進用失業家庭之成員。但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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