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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本條例辦理之工作,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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