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服務工作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資訊服務及資料庫之建置。 二、造林、護林。 三、農情資訊之收集調查及相關業務之查核。 四、公共工程設施安全之檢視。 五、活絡原住民部落、辦理各項照顧服務等事項。 六、河川及水庫之管理。 七、產業之輔導。 八、觀光景點之整治。 九、觀光旅遊資訊國際化系統之建置。 十、環境美化及資源回收。 十一、公共設施之維修。 十二、公共安全之維護。 十三、照顧服務。 十四、治安協助及交通維護。 十五、社區防災之服務。 十六、防疫實施之協助。 十七、就業服務。 十八、外國人工作之管理。 十九、社區總體營造及文化館之經營管理。 二十、其他有助促進就業及改善社會生活品質之工作。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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